荷兰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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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Q-10:
中国母公司在荷兰是否可以依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CN-A-10:
是的.
中国与荷兰有 DTA, 如果中国法律居民公司没有 PE (常设机构), 将被视为 “非荷兰国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荷兰将征收零税.
但是, 中国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荷兰税务局提交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CN-Q-20:
中国母公司在荷兰设立了荷兰子公司,中国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务收入能否申请零税率?
CN-A-2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荷兰子公司不会被视为中国母公司的 PE 作为投资者,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荷兰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中国母公司其签订的服务和同向中国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中国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荷兰税务局的TP(转让定价)判断。
CN-Q-30:
荷兰依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30:
荷兰公司从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中预扣税款:股息税。
股息税率为15%。
在全部或部分免税的情况下,公司已经从要支付的股息中预扣了较少的股息税或没有预扣股息税。
如果您没有申请豁免,您可以(之后)申请退还任何超额支付的股息税。
您可以提交数字请求,要求退还荷兰预扣税款。
您必须先註册才能申请股息退税。
https://mijn.belastingdienst.nl/ppa/
发送“Registreren voor teruggaaf dividendbelasting”(註册股息退税)表格。
通过使用上述表格,除美国、阿鲁巴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比利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爱尔兰共和国、以色列、日本、马来西亚、马耳他和新加坡以外的条约国居民可以申请获得(部分)免除或退还荷兰股息税。
CN-Q-40:
中国母公司有荷兰来源所得的各项所得扣缴税率为何?
CN-A-40:
中国与荷兰有DTA,如果您在荷兰拥有PE(常设机构),您的收入将被视为荷兰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征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荷兰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荷兰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荷兰税率。
如果适用 DTA,中国和荷兰之间的 DTA 税率如下:
No. | 付款类型 | DTA 税率 | 荷兰税率 | 适用税率 |
1 | 营业利润 (有 PE) | 25.8% | 25.8% | 25.8% |
2 | 股息 | 5% | 15% | 5% |
3 | 利息 (货款) | 10% | 0% | 0% |
4 | 版税费用 | 10% | 0% | 0% |
5 | 技术服务 | 0% | 0% | 0% |
6 | 专业服务 (个人) | 0% | 0% | 0% |
*如果国内法税率低于协定税率, 则可能适用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 而不适用协定税率。
CN-Q-50
当中国税务居民有荷兰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CN-A-50:
荷兰公司从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中预扣税款:股息税。
股息税率为15%。
在全部或部分免税的情况下,公司已经从要支付的股息中预扣了较少的股息税或没有预扣股息税。
如果您没有申请豁免,您可以(之后)申请退还任何超额支付的股息税。
您可以提交数字请求,要求退还荷兰预扣税款。
您必须先註册才能申请股息退税。
https://mijn.belastingdienst.nl/ppa/
发送“Registreren voor teruggaaf dividendbelasting”(註册股息退税)表格。
通过使用上述表格,除美国、阿鲁巴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比利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爱尔兰共和国、以色列、日本、马来西亚、马耳他和新加坡以外的条约国居民可以申请获得(部分)免除或退还荷兰股息税。
荷兰与中国税收协定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于2013年5月31日,缔结并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双重徵税协定,DTA),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常设机构
第五条 常设机构(PE)是指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场所
*分店
*办公室
*工厂
*工作坊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项目,或监督活动持续 6 个月以上。
*在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内,通过僱员或其他人员提供的谘询服务累计超过 183 天。
预扣税
No. | 付款类型 | DTA 税率 | DTA文章 | 荷兰税率 | 适用税率 |
1 | 营业利润 (无PE) | 0% | Article 7 | 0% | 0% |
2 | 营业利润 (有 PE) | 25.8% | Article 7 | 25.8% | 25.8% |
3 | 股息 | 5% | Article 10 | 15% | 5% |
4 | 利息 (货款) | 10% | Article 11 | 0% | 0% |
5 | 版税费用 | 10% | Article 12 | 0% | 0% |
6 | 技术服务 | 0% | Article 7 | 0% | 0% |
7 | 专业服务 (个人) | 0% | Article 14 | 0% | 0% |
*罗中双边税收协定第 7 条解释说,荷兰不得对中国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徵税,除非该利润归属于设在相关领土上的常设机构。
*在第 10 条中,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 资本的公司,则收取 5% 的股息。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为 10%。
*第11条规定,在荷兰产生的利息可以根据荷兰适用的法律在荷兰徵税,所徵收的税款不得超过利息总额的10%。但是,根据荷兰国内法,利息无需缴纳预扣税。但是,根据荷兰国内法,利息无需缴纳预扣税。
*第 12 条解释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为 (a) 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任何版权,包括电影胶片和用于无线电或电视广播的电影或磁带、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公式或过程; (b) 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 (c) 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但是,根据荷兰国内法,该特许权使用费无需缴纳预扣税。
*技术服务包含在第 7 条的商业利润中。荷兰公司不得对中国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的付款徵税,除非该费用归属于常设机构。以独立身份提供的技术服务应包含在第 14 条中(参见专业服务)。根据荷兰国内法,对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务款项不徵收预扣税。
*由独立性质的个人提供的专业服务或其他活动在第 14 条中有解释。荷兰公司不得为中国居民提供的专业服务缴纳税款,除非中国居民在荷兰有固定住所或停留 183 天或更多的。独立的活动包括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和会计师。根据荷兰国内法,对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务款项不徵收预扣税。
消除双重徵税
DTA 第 22 条规定,通过允许向本国居民领土提供税收抵免,应消除双重徵税。应从该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领土上徵收的税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额不得超过首述领土内的税收金额。
信息交流
第 26 条规定,领土主管当局应交换与本协定规定有关的此类信息(包括文件或文件的核证副本)。
**请注意下列事项:
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于2022年12月摘要。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不同情况下会採用不同的选择。
所以在选择选项之前,请与我们联系或谘询该领域您信任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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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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