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与其它国家的租税协定

荷兰与其它国家的租税协定

荷兰已与 98 个国家签署了双重徵税协定 (DTA)。

如果这些款项是支付给低税管辖区(低于 9%)的相关公司或在欧盟非合作管辖区名单上的,荷兰公司必须支付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
公司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情况下是相关的(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超过 50% 的投票权)。
如果适用,税收协定可能会降低预扣税率

请参考荷兰与台湾的税收协定

请参考荷兰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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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制定了以下条约申请的判断标准:

场景:
如果您不是荷兰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荷兰有 DTA,如果您没有 PE(常设机构),请前往A 部分
如果您不是荷兰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荷兰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机构),请前往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荷兰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荷兰没有 DTA,请前往C部分

各国DTA零扣缴税率豁免申请服务

A 部分:

场景:

如果您不是荷兰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荷兰有 DTA,并且如果您没有 PE(常设机构),则它将被视为“非荷兰国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荷兰将徵收零税。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荷兰税务局发送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以下,我们将通过问答让您了解。

DTA-Q-10:
荷兰的哪些外国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DTA-A-10:

荷兰已与以下98个国家签署了 DTA:

Albania Egypt Lithuania Slovenia
Algeria Estonia Luxembourg South Africa
Argentina Ethiopia Malaysia Spain
Armenia Finland Malta Sri Lanka
Aruba France Mexico St. Maarten
Australia Georgia Moldova Suriname
Austria Germany Montenegro Sweden
Azerbaijan Ghana Morocco Switzerland
Bahrein Greece New Zealand Taiwan
Bangladesh Hong Kong Nigeria Thailand
Barbados Hungary North Macedonia Tunisia
Belarus Iceland Norway Turkey
Belgium India Oman Uganda
Bermuda Indonesia Pakistan Ukraine
Bonaire, St Eustatius and Saba Ireland Panama United Arab Emirates
Bosnia and Herzegovina Israel Philippines United Kingdom
Brazil Italy Poland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Bulgaria Japan Portugal Uzbekistan
Canada Jordan Qatar Venezuela
China Kazakhstan Romania Vietnam
Croatia Korea Saudi Arabia Zambia
Curacao Kuwait Serbia Zimbabwe
Czech Republic Latvia Singapore
Denmark Liechtenstein Slovakia
DTA-Q-20:
为什麽在DTA下该国外资没有常设机构 (PE)之外资所得,可以享受零税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条约第 5 条和第 7 条。条款定义外国实体是否在荷兰拥有常设机构。
第 7 条规定,如果没有常设机构,非荷兰境内来源的收入将不在荷兰征税。

DTA-A-Q30:       
哪些情况被视为没有PE,外资在该国设立子公司会被视为外资的在该国的子公司吗?

DTA-A-3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荷兰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不会被视为 PE,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荷兰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非荷兰母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向非荷兰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非荷兰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荷兰税务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断。
请参阅荷兰转让定价网页

DTA-Q-40:
外资在荷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可否适用没有PE下的零税率?

DTA-A-4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2 项,如果外国公司在荷兰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则将被视为荷兰国内收入。
但根据DTA第5条第4项,如果办事处仅从事筹备或辅助活动,则适用零税率。

DTA-Q-50:
荷兰依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DTA-A-50:

荷兰公司从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中预扣税款:股息税。
股息税率为15%。

在全部或部分免税的情况下,公司已经从要支付的股息中预扣了较少的股息税或没有预扣股息税。
如果您没有申请豁免,您可以(之后)申请退还任何超额支付的股息税。
您可以提交数字请求,要求退还荷兰预扣税款。
您必须先註册才能申请股息退税。

https://mijn.belastingdienst.nl/ppa/

发送“Registreren voor teruggaaf dividendbelasting”(註册股息退税)表格。

https://www.belastingdienst.nl/wps/wcm/connect/bldcontenten/themaoverstijgend/applications_and_forms/application_for_a_partial_exemption_from_or_refund_of_dutch_dividend_tax_universal

通过使用上述表格,除美国、阿鲁巴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比利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爱尔兰共和国、以色列、日本、马来西亚、马耳他和新加坡以外的条约国居民可以申请获得(部分)免除或退还荷兰股息税。

B 部分:

场景:
如果您不是荷兰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荷兰有 DTA,并且您拥有 PE(常设机构),则您的收入将被视为荷兰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荷兰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荷兰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荷兰税率。
以下,我们将通过问答让您了解.

DTA-Q-60:
被视为荷兰来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1. 来自荷兰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
  2. 与荷兰公司的 “实质性权益” (通常为 5% 或以上的权益)相关的收入,如果股权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并且持有实质性权益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荷兰个人所得税和/或另一个人和荷兰子公司的荷兰股息税因合理原因而未实施。
  3. 荷兰房地产的收入和收益。
  4. 勘探、开采荷兰大陆架自然资源所得。
DTA-Q-70:
DTA第五条及第七条优先于荷兰来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适用DTA时,如果荷兰国内税法与DTA第5条的PE定义不同,则以DTA下的定义为准。
在适用 DTA 时,如果外国公司被定义为在荷兰没有 PE(常设机构),则将被视为非荷兰国内来源的收入,如果业务利润与此问题相关,则 DTA 第 7 条的条款可以相应地适用零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请参阅 A 部分。

DTA-Q-80:
当非荷兰税务居民有荷兰来源所得,不考虑DTA 情况下,荷兰税法扣缴税率多少?

DTA-A-80:

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为:

营业利润 – 0% (注 1)
股息 – 15% (注 2)
利息(货款)– 0% (注 3)
特许权使用费 – 0% (注 4)
技术服务 – 0% (注 5)
专业服务– 0% (注 1)

:

  1. 荷兰不对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务费用徵收预扣税。
  2. 根据实施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国内法律规定,0% 适用于荷兰公司向另一欧盟成员国居民的母公司支付的股息。
  3. 不徵收利息预扣税(但应注意,分红贷款的利息在预扣税时被视为股息)。
  4. 特许权使用费无预扣税。
  5. 荷兰不对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务费用徵收预扣税。
DTA-Q-90:
如果 DTA 税率高于荷兰的税率,适用哪个税率?

DTA-A-90
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荷兰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荷兰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荷兰税率。

DTA-Q-A0:
当非荷兰税务居民有荷兰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DTA-A-A0:

荷兰公司从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中预扣税款:股息税。
股息税率为15%。
在全部或部分免税的情况下,公司已经从要支付的股息中预扣了较少的股息税或没有预扣股息税。
如果您没有申请豁免,您可以(之后)申请退还任何超额支付的股息税。
您可以提交数字请求,要求退还荷兰预扣税款。
您必须先註册才能申请股息退税。

https://mijn.belastingdienst.nl/ppa/

发送“Registreren voor teruggaaf dividendbelasting”(註册股息退税)表格。

https://www.belastingdienst.nl/wps/wcm/connect/bldcontenten/themaoverstijgend/applications_and_forms/application_for_a_partial_exemption_from_or_refund_of_dutch_dividend_tax_universal

通过使用上述表格,除美国、阿鲁巴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比利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爱尔兰共和国、以色列、日本、马来西亚、马耳他和新加坡以外的条约国居民可以申请获得(部分)免除或退还荷兰股息税。

C 部分:

DTA-Q-B0:
作为投资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与荷兰签定DTA,那麽当您有荷兰相关收入时,您的税率是多少?

DTA-A-B0:

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为:

营业利润 – 0% (注 1)
股息 – 15% (注 2)
利息(货款)– 0% (注 3)
特许权使用费 – 0% (注 4)
技术服务 – 0% (注 5)
专业服务– 0% (注 1)

:

  1. 荷兰不对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务费用徵收预扣税。
  2. 根据实施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国内法律规定,0% 适用于荷兰公司向另一欧盟成员国居民的母公司支付的股息。
  3. 不徵收利息预扣税(但应注意,分红贷款的利息在预扣税时被视为股息)。
  4. 特许权使用费无预扣税。
  5. 荷兰不对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务费用徵收预扣税。

各国DTA零扣缴税率豁免申请服务

**请注意下列事项:
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于2022年12月摘要。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不同情况下会採用不同的选择。
所以在选择选项之前,请与我们联系或谘询该领域您信任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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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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