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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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Q-10:
台灣母公司在荷蘭是否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Tw-A-10:
是的。
台灣與荷蘭有DTA,如果台灣合法居民公司沒有PE(Permanent Establishment),則視為“非荷蘭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荷蘭將徵收零稅。
但台灣合法居民公司仍需向荷蘭稅務局遞交零稅申請以獲批准。
Tw-Q-20:
台灣母公司在荷蘭設立了荷蘭子公司, 台灣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務收入能否申請零稅率?
Tw-A-20:
根據 DTA 第 5 条第 7 项,荷蘭子公司不会被視為台灣母公司的 PE 作為投資者,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即荷蘭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台灣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向台灣母公司支付服務費作為投資者,台灣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的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荷蘭稅務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斷。
Tw-Q-30:
荷蘭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Tw-A-30
荷蘭公司從支付給股東的股息中預扣稅款:股息稅。
股息稅率為15%。
在全部或部分免稅的情況下,公司已經從要支付的股息中預扣了較少的股息稅或沒有預扣股息稅。
如果您沒有申請豁免,您可以(之後)申請退還任何超額支付的股息稅。
您可以提交數字請求,要求退還荷蘭預扣稅款。
您必須先註冊才能申請股息退稅。
https://mijn.belastingdienst.nl/ppa/
發送“Registreren voor teruggaaf dividendbelasting”(註冊股息退稅)表格。
通過使用上述表格,除美國、阿魯巴島、荷屬安的列斯群島、比利時、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愛爾蘭共和國、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馬耳他和新加坡以外的條約國居民可以申請獲得(部分)免除或退還荷蘭股息稅。
Tw-Q-40:
台灣母公司有荷蘭來源所得的各項所得扣繳稅率為何?
Tw-A-40:
台灣與荷蘭有DTA,如果您在荷蘭擁有PE(常設機構),您的收入將被視為荷蘭國內收入。
關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荷蘭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荷蘭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荷蘭稅率。
如果適用DTA,台灣和荷蘭之間的DTA稅率如下:
No. | 付款類型 | DTA 稅率 | 荷蘭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 (有 PE) | 25.8% | 25.8% | 25.8% |
2 | 股息 | 10% | 15% | 10% |
3 | 利息 (貨款) | 10% | 0% | 0% |
4 | 版稅費用 | 10% | 0% | 0% |
5 | 技術服務 | 0% | 0% | 0% |
6 | 專業服務 (個人) | 0% | 0% | 0% |
*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協定稅率,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而非協定稅率。
Tw-Q-50:
當台灣稅務居民有荷蘭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Tw-A-50:
荷蘭公司從支付給股東的股息中預扣稅款:股息稅。
股息稅率為15%。
在全部或部分免稅的情況下,公司已經從要支付的股息中預扣了較少的股息稅或沒有預扣股息稅。
如果您沒有申請豁免,您可以(之後)申請退還任何超額支付的股息稅。
您可以提交數字請求,要求退還荷蘭預扣稅款。
您必須先註冊才能申請股息退稅。
https://mijn.belastingdienst.nl/ppa/
發送“Registreren voor teruggaaf dividendbelasting”(註冊股息退稅)表格。
通過使用上述表格,除美國、阿魯巴島、荷屬安的列斯群島、比利時、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愛爾蘭共和國、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馬耳他和新加坡以外的條約國居民可以申請獲得(部分)免除或退還荷蘭股息稅。
荷蘭與台灣税收协定概要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 (TRON) 與荷蘭駐台北貿易投資辦事處 (NTIO) 締結並簽署了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逃稅的協定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 DTA) ),於2001年2月27日起生效,並由2002年1月1日起生效。
常設機構
第五條規定常設機構是指固定的營業場所,一般包括下列各項:
*管理地點
*分店
*辦公室
*一個工廠
*車間
*在任何 12 個月內,通過僱員或其他人員提供的諮詢服務累計超過 183 天。
預扣稅
No. | 付款類型 | DTA 稅率 | DTA文章 | 荷蘭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 (無PE) | 0% | Article 7 | 0% | 0% |
2 | 營業利潤 (有 PE) | 25.8% | Article 7 | 25.8% | 25.8% |
3 | 股息 | 10% | Article 10 | 15% | 10% |
4 | 利息 (貨款) | 10% | Article 11 | 0% | 0% |
5 | 版稅費用 | 10% | Article 12 | 0% | 0% |
6 | 技術服務 | 0% | Article 7 | 0% | 0% |
7 | 專業服務 (個人) | 0% | Article 14 | 0% | 0% |
*荷蘭與台灣之間的 DTA 第 7 條解釋說,荷蘭不得對台灣公司提供的一般商業服務的付款徵稅,除非它歸屬於位於相關領土內的常設機構。
*第10條規定,荷蘭公司向台灣居民支付的股息,按10%徵收。
*第11條規定,在荷蘭產生的利息可以根據荷蘭適用的法律在荷蘭徵稅,所徵收的稅款不得超過利息總額的10%。
*第 12 條解釋的特許權使用費是指支付 (a) 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版權,包括電影膠片、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計劃、秘密配方,或過程; (b) 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信息。
*技術服務屬於第七條營業利潤。荷蘭法人對台灣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費用,除歸屬於常設機構外,不得徵稅。以獨立身份提供的技術服務應包含在第 14 條中(參見專業服務)。
*第 14 條解釋了由獨立人士提供的專業服務或其他活動。荷蘭公司不得對台灣居民提供的專業服務的付款徵稅,除非台灣居民在荷蘭有固定地點或逗留 183 天或更多的。獨立活動包括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和會計師。
消除雙重徵稅
DTA 第 23 條規定,應通過允許向本國居民領土提供稅收抵免來消除雙重徵稅。應抵扣在首次提及的領土內對該居民徵收的稅款。但抵免數額不得超過在先述境內的徵稅數額。
信息交流
第 26 條規定,領土主管當局應交換與本協定條款相關的此類信息(包括文件或文件的經認證的副本)。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2年12月摘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下會採用不同的選擇。
所以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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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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