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荷蘭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荷蘭已與 98 個國家簽署了雙重徵稅協定 (DTA)。

如果這些款項是支付給低稅管轄區(低於 9%)的相關公司或在歐盟非合作管轄區名單上的,荷蘭公司必須支付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
公司在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情況下是相關的(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擁有另一家公司超過 50% 的投票權)。
如果適用,稅收協定可能會降低預扣稅率

請參考荷蘭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請參考荷蘭與中國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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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制定了以下條約申請的判斷標準:

場景:
如果您不是荷蘭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荷蘭有 DTA,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請前往A 部分
如果您不是荷蘭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荷蘭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機構),請前往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荷蘭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荷蘭沒有 DTA,請前往C部分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A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荷蘭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荷蘭有 DTA,並且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它將被視為“非荷蘭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荷蘭將徵收零稅。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荷蘭稅務局發送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以下,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Q-10:
荷蘭的哪些外國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DTA-A-10:

荷蘭已與以下98個國家簽署了 DTA:

Albania Egypt Lithuania Slovenia
Algeria Estonia Luxembourg South Africa
Argentina Ethiopia Malaysia Spain
Armenia Finland Malta Sri Lanka
Aruba France Mexico St. Maarten
Australia Georgia Moldova Suriname
Austria Germany Montenegro Sweden
Azerbaijan Ghana Morocco Switzerland
Bahrein Greece New Zealand Taiwan
Bangladesh Hong Kong Nigeria Thailand
Barbados Hungary North Macedonia Tunisia
Belarus Iceland Norway Turkey
Belgium India Oman Uganda
Bermuda Indonesia Pakistan Ukraine
Bonaire, St Eustatius and Saba Ireland Panama United Arab Emirates
Bosnia and Herzegovina Israel Philippines United Kingdom
Brazil Italy Poland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Bulgaria Japan Portugal Uzbekistan
Canada Jordan Qatar Venezuela
China Kazakhstan Romania Vietnam
Croatia Korea Saudi Arabia Zambia
Curacao Kuwait Serbia Zimbabwe
Czech Republic Latvia Singapore
Denmark Liechtenstein Slovakia
DTA-Q-20:
為什麼在DTA下該國外資沒有常設機構 (PE)之外資所得,可以享受零稅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條約第 5 條和第 7 條。條款定義外國實體是否在荷蘭擁有常設機構。
第 7 條規定,如果沒有常設機構,非荷蘭境內來源的收入將不在荷蘭征稅。

DTA-A-Q30:       
哪些情況被視為沒有PE,外資在該國設立子公司會被視為外資的在該國的子公司嗎?

DTA-A-3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荷蘭的外商獨資子公司不會被視為 PE,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荷蘭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非荷蘭母公司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向非荷蘭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非荷蘭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荷蘭稅務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斷。
請參閱荷蘭轉讓定價網頁

DTA-Q-40:
外資在荷蘭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可否適用沒有PE下的零稅率?

DTA-A-4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2 項,如果外國公司在荷蘭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則將被視為荷蘭國內收入。
但根據DTA第5條第4項,如果辦事處僅從事籌備或輔助活動,則適用零稅率。

DTA-Q-50:
荷蘭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50:

荷蘭公司從支付給股東的股息中預扣稅款:股息稅。
股息稅率為15%。

在全部或部分免稅的情況下,公司已經從要支付的股息中預扣了較少的股息稅或沒有預扣股息稅。
如果您沒有申請豁免,您可以(之後)申請退還任何超額支付的股息稅。
您可以提交數字請求,要求退還荷蘭預扣稅款。
您必須先註冊才能申請股息退稅。

https://mijn.belastingdienst.nl/ppa/

發送“Registreren voor teruggaaf dividendbelasting”(註冊股息退稅)表格。

https://www.belastingdienst.nl/wps/wcm/connect/bldcontenten/themaoverstijgend/applications_and_forms/application_for_a_partial_exemption_from_or_refund_of_dutch_dividend_tax_universal

通過使用上述表格,除美國、阿魯巴島、荷屬安的列斯群島、比利時、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愛爾蘭共和國、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馬耳他和新加坡以外的條約國居民可以申請獲得(部分)免除或退還荷蘭股息稅。

B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荷蘭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荷蘭有 DTA,並且您擁有 PE(常設機構),則您的收入將被視為荷蘭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荷蘭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荷蘭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荷蘭稅率。
以下,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Q-60:
被視為荷蘭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1. 來自荷蘭常設機構的營業收入。
  2. 與荷蘭公司的 “實質性權益” (通常為 5% 或以上的權益)相關的收入,如果股權不屬於企業的資產,並且持有實質性權益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荷蘭個人所得稅和/或另一個人和荷蘭子公司的荷蘭股息稅因合理原因而未實施。
  3. 荷蘭房地產的收入和收益。
  4. 勘探、開采荷蘭大陸架自然資源所得。
DTA-Q-70:
DTA第五條及第七條優先於荷蘭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適用DTA時,如果荷蘭國內稅法與DTA第5條的PE定義不同,則以DTA下的定義為準。
在適用 DTA 時,如果外國公司被定義為在荷蘭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將被視為非荷蘭國內來源的收入,如果業務利潤與此問題相關,則 DTA 第 7 條的條款可以相應地適用零稅率。

在這種情況下,請參閱 A 部分。

DTA-Q-80:
當非荷蘭稅務居民有荷蘭來源所得,不考慮DTA 情況下,荷蘭稅法扣繳稅率多少?

DTA-A-80: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0% (注 1)
股息 – 15% (注 2)
利息(貨款)– 0% (注 3)
特許權使用費 – 0% (注 4)
技術服務 – 0% (注 5)
專業服務– 0% (注 1)

:

  1. 荷蘭不對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務費用徵收預扣稅。
  2. 根據實施歐盟母子公司指令的國內法律規定,0% 適用於荷蘭公司向另一歐盟成員國居民的母公司支付的股息。
  3. 不徵收利息預扣稅(但應注意,分紅貸款的利息在預扣稅時被視為股息)。
  4. 特許權使用費無預扣稅。
  5. 荷蘭不對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務費用徵收預扣稅。
DTA-Q-90:
如果 DTA 稅率高於荷蘭的稅率,適用哪個稅率?

DTA-A-90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荷蘭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荷蘭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荷蘭稅率。

DTA-Q-A0:
當非荷蘭稅務居民有荷蘭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A0:

荷蘭公司從支付給股東的股息中預扣稅款:股息稅。
股息稅率為15%。
在全部或部分免稅的情況下,公司已經從要支付的股息中預扣了較少的股息稅或沒有預扣股息稅。
如果您沒有申請豁免,您可以(之後)申請退還任何超額支付的股息稅。
您可以提交數字請求,要求退還荷蘭預扣稅款。
您必須先註冊才能申請股息退稅。

https://mijn.belastingdienst.nl/ppa/

發送“Registreren voor teruggaaf dividendbelasting”(註冊股息退稅)表格。

https://www.belastingdienst.nl/wps/wcm/connect/bldcontenten/themaoverstijgend/applications_and_forms/application_for_a_partial_exemption_from_or_refund_of_dutch_dividend_tax_universal

通過使用上述表格,除美國、阿魯巴島、荷屬安的列斯群島、比利時、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愛爾蘭共和國、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馬耳他和新加坡以外的條約國居民可以申請獲得(部分)免除或退還荷蘭股息稅。

C 部分:

DTA-Q-B0:
作為投資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與荷蘭簽定DTA,那麼當您有荷蘭相關收入時,您的稅率是多少?

DTA-A-B0: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0% (注 1)
股息 – 15% (注 2)
利息(貨款)– 0% (注 3)
特許權使用費 – 0% (注 4)
技術服務 – 0% (注 5)
專業服務– 0% (注 1)

:

  1. 荷蘭不對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務費用徵收預扣稅。
  2. 根據實施歐盟母子公司指令的國內法律規定,0% 適用於荷蘭公司向另一歐盟成員國居民的母公司支付的股息。
  3. 不徵收利息預扣稅(但應注意,分紅貸款的利息在預扣稅時被視為股息)。
  4. 特許權使用費無預扣稅。
  5. 荷蘭不對向非居民支付的服務費用徵收預扣稅。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2年12月摘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下會採用不同的選擇。
所以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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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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