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一般食品進口荷蘭:歐盟法規、申報流程與常見問答
前言
將餅乾、糖果、茶、咖啡、調味料、飲料或其他一般食品從海外輸入荷蘭,企業應在出貨前確認配方、食品安全、來源國與製造廠條件,安排歐盟市場的食品責任業者,並完成適用的邊境管制、海關程序及荷蘭文標示。
本頁以 從歐盟以外的第三國輸入荷蘭、供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的一般食品 為主要對象,透過25則問答說明進口資格、成分審查、文件準備、邊境檢查及上市後管理。食品若已在其他歐盟成員國完成必要進口程序並取得自由流通地位,再運至荷蘭,通常屬歐盟內流通情形;但僅經由他國轉運,並不當然取得此一地位,也不能因此省略仍適用的食品或荷蘭市場要求。
適用範圍不包括食品補充品/保健產品、酒類、嬰幼兒配方及特殊醫療用途食品等的完整專門程序。肉、乳、蛋、水產、植物及含動物成分的複合食品,仍須依具體配方、來源及製程確認額外條件;以有機名義販售時,另須符合有機管制。
內容更新及資料查核日期:2026年10月11日。
核心原則:荷蘭一般食品通常沒有逐項取得通用上市許可的制度;但產品、營業活動與實際進口批次仍須符合歐盟及荷蘭要求。尤其不是所有一般食品都必須逐批向 NVWA 提交 CHED,應先依動物性、非動物性、高風險列管、複合食品及植物檢疫等條件分流。
本文將法定要求與標示為「實務建議」的專案安排分開說明。文末提供官方法規、程序與資料庫連結;實際產品准入應依出貨時有效規定確認。
官方資料:S01、S02、S07、S08、S10、S30、S47。
主要法規與主管機關
| 法規或制度 | 主要管理事項 | 主要機關或執行單位 |
|---|---|---|
| 一般食品法178/2002、荷蘭 Warenwet 及相關規定 | 食品安全、業者責任、追溯、撤回及回收 | 荷蘭食品及消費品安全管理局(NVWA);相關荷蘭主管機關 |
| 食品衛生852/2004、動物性食品衛生853/2004 | 食品業者登錄、適用設施認可、HACCP及衛生管理 | NVWA |
| 添加物1333/2008、規格231/2012、農藥396/2005、動物用藥37/2010、污染物2023/915、微生物2073/2005等 | 成分、使用條件、殘留、污染物及微生物標準 | 歐盟規則由荷蘭主管機關執行;NVWA負責食品監督 |
| 新穎食品2015/2283、GMO食品1829/2003等 | 特定原料/技術的事前授權、適用標示及條件 | 歐盟執委會及相關歐盟/成員國機關;荷蘭市場由NVWA等監督 |
| 食品資訊1169/2011、營養與健康宣稱1924/2006 | 荷蘭文資訊、過敏原、營養標示、食品責任業者及廣告宣稱 | NVWA |
| 官方管制2017/625、非動物性食品2019/1793及修正、動物性/複合食品2022/2292、特定複合食品豁免2021/630等 | 國家與工廠准入、官方證書、CHED與指定地點管制 | NVWA、海關及適用檢查單位 |
| 歐盟植物健康及荷蘭執行制度 | 植物檢疫證書、禁止/限制輸入、植物檢查及預申報 | NVWA及指定植物檢查機構 |
| 食品接觸材料1935/2004、塑膠10/2011、PPWR 2025/40等 | 材料安全、遷移、符合性文件與適用包裝要求 | NVWA及相關環境/包裝主管機關,依事項分工 |
| 歐盟海關與荷蘭增值稅等制度;農產品證書及有機管制 | EORI、貨品分類、關稅、進口VAT、特定農產品證書、有機COI | 海關Douane、稅務局Belastingdienst、企業局RVO;有機管制由指定機構Skal Biocontrole執行 |
NVWA 的食品業者登錄或設施認可,與一批貨的食品邊境文件、海關放行,以及有機/漁獲等專門文件,並非同一項許可。
官方資料:S01、S02、S03、S04、S07、S10、S13、S17、S19、S23、S24、S25、S27、S28、S30、S32、S35、S40、S45、S47。
先判斷進口路徑
| 產品/情境 | 主要邊境處理 | 不能直接推論的事項 |
|---|---|---|
| 未列管的一般非動物性食品 | 通常無僅因食品身分而逐批向NVWA提交CHED-D的要求;仍須海關及食品合規 | 不等於免檢、免食品業者責任;植物檢疫等要求仍可能適用 |
| 列管高風險非動物性食品 | 依來源國與產品組合,辦理CHED-D及指定官方管制;部分須官方證書與分析結果 | 不是所有國家的同類食品均適用,也不是所有附件的文件要求相同;暫停輸入類別更不能只補文件 |
| 動物性食品 | 按品類確認國家/工廠資格、官方證書、CHED-P及邊境檢查站 | 有COA或含量少不會自動排除管制 |
| 植物原料與加工動物性產品組成的複合食品 | 按肉類/乳蛋等成分、保存與運輸狀態、來源等判斷;特定低風險產品可能適用私人聲明與BCP豁免 | 「耐常溫」不等於所有條件均豁免;原料來源與實際分類仍要確認 |
| 受管制植物/蔬果等 | 適用植物檢疫證書、CLIENT Import及必要檢查/CHED-PP | 食品衛生合格,不當然代表符合植物健康要求 |
有機COI、適用漁產品的IUU漁獲證明/CATCH,以及特定農產品證書,是可能疊加的要求,不應只用上表選一列後就認定全部程序已完成。
官方資料:S07、S08、S10、S13、S14、S35、S36、S45、S47、S48。
進口資格與基本流程
Q01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荷蘭,通常需要完成哪些程序?
答: 建議依下列六個階段安排,先判斷產品走哪一條進口路徑,再準備文件及出貨。
- 確認產品與責任業者: 區分一般食品、新穎食品、動物性或複合食品,安排進口商、歐盟食品責任業者及報關分工。
- 審查成分與製程: 核對原料、添加物、殘留、污染物、微生物與食品接觸包材。
- 確認來源與准入條件: 查核來源國、動物原料來源、製造廠資格、官方證書,以及是否列入加強管制。
- 完成營業準備與標示: 辦理適用的食品業者登錄、EORI 等,準備荷蘭文標籤及產品文件。
- 完成邊境與海關程序: 依品類辦理預申報、指定入境地點檢查、植物檢疫及海關申報。
- 安排販售與持續管理: 確認放行、標示、保存條件及批次流向,建立客訴、撤回與回收機制。
核心差異在於品類分流。 未被列管的一般非動物性食品,通常沒有僅因「它是食品」就必須逐批向 NVWA 提交 CHED 的要求;動物性食品、特定高風險非動物性食品與受管制植物則不同。
實務建議: 先完成配方、來源國及進口路徑預審,再安排商業出貨。食品安全准入與關稅分類雖然會交互影響,仍是不同的查核工作。
官方資料:S02、S04、S06、S07、S08、S10、S35。
Q02 外國公司一定要先在荷蘭設立子公司,才能銷售食品嗎?公司設立後就能直接進口嗎?
答: 不一定。外國製造商或品牌商可以與荷蘭或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合格進口商合作,不必為每項產品先設立荷蘭子公司。但不能只指定報關行,就認定食品責任、營業登錄及稅務事項都已完成。
應分別確認三種角色:食品法上的責任業者、海關申報/進口角色,以及增值稅(VAT)上的納稅與代表安排。 依《消費者食品資訊規則》第8條,以其名稱或商號銷售食品的業者負食品資訊責任;該業者未設於歐盟時,由進口至歐盟市場的進口商承擔相應責任。標籤上的歐盟業者資料不能以境外品牌地址或純物流聯絡人任意替代。
在荷蘭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進口或交易等活動的食品業者,應按其實際營業場所與活動辦理 NVWA 登錄(registratie)。涉及特定動物性食品加工、處理或倉儲活動時,還可能需要 設施認可(erkenning);不是每個販售含乳餅乾的商家都必須取得相同認可。若由其他歐盟國家的業者承擔進口與食品責任,則應確認該國適用的登錄與活動資格。
2026年登錄變動: NVWA 自2026年3月10日起透過 MijnNVWA 辦理食品業者登錄。此前已登錄者須重新登錄;各營業場所須依要求分別處理,之後每年確認資料,活動改變亦應更新。取得公司登記、EORI、VAT 號碼或既有設施認可,不等於可以忽略這項登錄要求。
實務建議: 在合約中分配標籤審查、進口申報、證書核對、貨權、保存、通報及回收費用責任。EORI 是海關識別號碼,不是食品營業許可或產品合格證。
官方資料:S03、S04、S05、S06、S30、S42、S53。
Q03 所有一般食品都必須先取得荷蘭政府核發的產品許可證嗎?
答: 一般而言,不是每一項普通食品都須先取得獨立的荷蘭上市許可證。歐盟及荷蘭以業者負責確保合規、必要的營業登錄,以及依風險與品類進行官方管制為基本架構。
但是,「沒有通用產品許可」不等於任何原料、製法或來源均可輸入。新穎食品(Novel Food)、需授權的基因改造食品及未獲准用的添加物,可能涉及歐盟事前授權;動物性食品可能有國家、製造廠及官方證書條件。特定農產品也可能另須 RVO 進口證書或辦理配額程序。
公司登記證、NVWA 業者登錄、EORI、官方衛生證明及某批貨的 CHED,分別處理不同事項,不能合併理解為「取得一張證,就可以永久進口所有配方」。
官方資料:S02、S04、S07、S10、S17、S18、S19、S45。
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
Q04 開始成分審查前,應向國外製造商取得哪些資料?
答: 建議取得完整配方及比例、複合原料的展開成分、添加物名稱/E-number/用途/含量、製程及殺菌條件、產品規格、原產國、製造廠、保存期限與溫度、包材材質、現有包裝及預定銷售文案。檢驗資料應可對應具體產品及批次。
植物原料應辨明學名、使用部位、萃取溶劑及濃縮程度;動物原料應辨明物種、肉/乳/蛋/魚等性質、來源國及加工廠。發酵成分應交代菌株、是否基因改造、製程及最終產品的組成。香料載體、包衣、加工助劑及複方添加物,不宜因用量少就略去。
對含動物成分的餅乾、麵食、調味醬或飲料,還應確認是否屬歐盟定義的複合食品,以及耐常溫保存、實際運輸狀態和動物原料處理方式。不能只依商品名稱或動物成分比例作判斷。
以上是產品預審及業者自主管理資料清單,不代表每個項目均為每批貨固定要向政府提交的附件。正式證書與申報欄位,另依進口路徑確認。
官方資料:S02、S13、S14、S15、S19、S27、S30。
Q05 產品含有受到限制的原料,是否一定不能進口?
答: 不一定。應區分 禁止使用、符合條件才可使用,以及法律身分尚待確認 三種情況。添加物可能僅准用於特定食品類別或有最高用量;《Regulation (EC) No 1925/2006》附件III亦對特定其他物質設有禁止、限制或歐盟審查中的不同管理方式。
對植物萃取物、新蛋白或高濃度活性成分,須另外判斷新穎食品身分、食品安全及是否可能落入藥品或其他產品制度。普通食材與其濃縮、純化或以新製程取得的成分,不能直接當成同一種原料。
食品即使沒有出現在某份禁止名單,仍須符合一般食品安全義務。國外有食用歷史、取得自由銷售證明,或標示為「天然」,都不會自動排除歐盟及荷蘭的限制。
實務建議: 先釐清成分身分、實際用量及食品分類,再判斷能否透過調整配方、用途或製程符合要求;對明確禁止的使用方式,不應以檢驗合格替代合法性判斷。
Q06 在歐盟或荷蘭某份原料清單查不到成分,是否就代表禁止或允許?
答: 兩種結論都不能直接成立。必須先確認所查的是普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已授權新穎食品,還是僅供參考的狀態資料庫。
歐盟的 Novel Food Status Catalogue 是非完整、非法律拘束性的參考工具,不是所有食品原料的核准名冊。未查到資料,不等於可以上市;也不能只因普通食材不在添加物清單中,就認定其禁止使用。
判斷新穎食品時,關鍵之一是該食品在 1997年5月15日以前,是否已在歐盟有顯著程度的人類食用歷史。只有在第三國的使用紀錄,不等於已有歐盟食用歷史;過去僅供食品補充品使用的原料,也不能直接推論可加入一般飲料或餅乾。
若已列入 Union list,仍須核對名稱、規格、製程、用途、使用量、特定標示及可能的資料保護條件。資料不足時,應整理證據向適當主管機關確認,而不是以搜尋不到違規紀錄作出准入結論。
Q07 新型食品原料、精密發酵或基因改造來源成分,應如何處理?
答: 應先確認產品及製造技術適用的法律分類。歐盟《Regulation (EU) 2015/2283》建立新穎食品事前授權制度;屬於該制度的產品,須確認已取得適用授權並符合 Union list 的條件,才能上市。
對新蛋白、新微生物來源成分、特殊萃取物或顯著改變食品組成的新製程,應核對原料身分、食用歷史及製程效果。第三國已有食用傳統的食品可能有專門通知途徑,但並非自行聲明「傳統食品」就可免除歐盟程序。
基因改造食品另受《Regulation (EC) No 1829/2003》等規範。是否使用基改微生物生產、最終食品是否含有或由基改材料製成,以及生產方式的具體情形,都應一起判定。 不能只因最終沒有活菌就斷定豁免;也不能反過來說所有精密發酵產品一定適用完全相同的 GMO 許可。
實務建議: 先由製造商提供完整技術檔案,確認既有授權是否涵蓋該成分、製程及用途,再作商業承諾。「與天然成分相同」或外國核准文件,均不能單獨取代此項查核。
Q08 國外准用的食品添加物,是否可以直接在荷蘭使用?
答: 不能直接沿用。食品在荷蘭銷售,須符合歐盟食品添加物規則;主要依據包括《Regulation (EC) No 1333/2008》的准用條件,以及《Regulation (EU) No 231/2012》的添加物規格。
應逐項核對 物質身分、食品類別、用途、限量、計算基礎及純度規格。具有 E-number 有助於辨識,但不表示該添加物可不限品類、不限量使用;美國、亞洲或其他市場准用的條件,也不能直接移植。
附表對食品中的使用與對其他添加物、酵素或香料等的載體用途,可能有不同規定。帶入(carry-over)、加工助劑及標示豁免,必須分開判斷:不必列在消費者標籤上,不等於該使用方式必然合法。
實務建議: 先以完整展開配方建立逐項比對表,標出對應食品類別與限量,再決定是否調整配方,避免只核對一份「E-number 清單」。
Q09 荷蘭農藥殘留是否一律採「零容許」?
答: 不是。荷蘭適用歐盟農藥最大殘留量(MRL)制度,主要法規為《Regulation (EC) No 396/2005》。應依 農藥/殘留定義與食品品項的組合,核對有效限量。
在沒有個別 MRL、且無其他特別規定或豁免時,原則適用 0.01 mg/kg 的預設限量。這不是所有農藥殘留的共同上限,也不能解讀為所有未列名物質一律零容許。
對加工、乾燥或濃縮食品,須按法規確認原料標準及加工造成的變化,不能拿不相符的生鮮品項直接判斷。應一併確認標準修正的適用日期,以及實驗室的定量極限是否足以判讀。
輸出國准用農藥、符合輸出國限量或 Codex 參考值,不會自動取代歐盟輸入食品的要求。官方 EU Pesticides Database 可供查詢,但仍應核對對應有效法規。
Q10 肉、乳、蛋或水產食品的動物用藥殘留,應如何判斷?
答: 應使用動物用藥殘留的專門制度,而不是直接套用農藥的預設值。歐盟主要依《Regulation (EC) No 470/2009》及《Regulation (EU) No 37/2010》,區分准用且已有 MRL、依評估無須訂定 MRL 等情形,以及禁止物質。
應核對 有效成分或指標性殘留物、動物物種、食用組織/乳/蛋等食品種類,以及相應限量。禁止或未准用物質可能另有適用的管制與檢測判定規則,不能概括寫成「低於0.01 mg/kg就合法」。
即使檢驗未超標,也不等於該來源國、養殖或生產鏈已符合輸入條件。動物性食品的准入國家、殘留監控安排、工廠資格、衛生及動物健康證書,仍須另行確認。
Q11 有一份 COA 或國外檢驗合格報告,是否足以證明可以進口?
答: 不足以。分析證明(Certificate of Analysis,COA)只能證明其涵蓋樣品及項目的檢驗結果,不能同時替代配方合法性、來源國准入、包材合規、標示或官方證書。
應核對樣品與批次、檢測項目、方法、定量/檢出極限及適用標準。依品類與來源風險,可能涉及農藥、動物用藥、黴菌毒素、重金屬、其他污染物或微生物。污染物可參照《Regulation (EU) 2023/915》,微生物則須按《Regulation (EC) No 2073/2005》等適用要求判斷。
對列入特定高風險進口制度的貨物,法規可能要求指定格式的官方證書及採樣分析結果。工廠自行簽發的 COA,不當然等於符合法定來源、採樣及實驗室要求的報告。 官方邊境管制也不會因已有 COA 而自動免除。
實務建議: 先建立「該配方+該來源國+該品類」適用的檢驗矩陣,再安排檢驗;不要先購買一套通用檢測,事後才發現欠缺關鍵項目。
官方資料:S07、S08、S22、S23、S24、S25、S37。
來源、保存及包裝要求
Q12 來源國及國外製造廠,是否會影響食品進口荷蘭?
答: 會,而且對動物性食品及列管高風險食品尤其重要。動物性食品須依品類確認第三國或區域是否獲准、製造廠是否須列入歐盟認可名單,以及適用的衛生、動物健康及殘留監控條件。
非動物性食品則須核對 產品/CN貨品代碼與來源國的組合,以及適用時的特定原料來源。歐盟《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9/1793》及修正規定,分別設有加強官方管制、附加證書與檢驗條件,以及暫停輸入等措施。本文查核時,NVWA 的清單入口已列出2026/1206號修正;每批出貨仍須重查當時有效清單,不宜把本文日期當成永久准入依據。
普通非動物性食品並非全部都要求國外工廠事前列入一份通用核准名冊。但若產品含乳、蛋、肉或其他加工動物成分,可能轉入動物性或複合食品制度,須追查相關動物原料的來源與工廠,不能只確認最終包裝廠。
複合食品須作實質分類。 植物原料與加工動物性產品組成的食品,可能適用 composite products 規則;但單純為肉、魚或乳製品加入風味或製程所需植物材料,不當然就改列複合食品。部分耐常溫、低風險複合食品可適用私人聲明及邊境檢查站豁免;是否符合,取決於具體成分、處理、來源及分類,並無一個通用的「動物成分少於某百分比就免管制」規則。
另就受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業(IUU)制度涵蓋的漁產品,漁獲證明是與食品衛生不同的一層要求;自 2026年1月10日 起,適用案件須透過 CATCH 系統處理。是否涵蓋該產品,仍須確認其來源及豁免,而非所有水產品一律相同。
官方資料:S07、S10、S12、S13、S14、S48、S50、S54。
Q13 常溫、冷藏及冷凍食品,進口安排有哪些差異?
答: 保存條件會同時影響食品安全、檢驗安排、入境地點、倉儲及部分複合食品的進口路徑。應依品類、製程、法定要求及保存期限驗證,決定溫度與物流控制,不能替所有食品設定同一個法定冷藏或冷凍溫度。
對複合食品,「耐常溫保存」與「實際以冷凍方式運送」亦不可混為一談。NVWA 的2026年 ALIM14 指引特別說明,原本耐常溫但為維持品質而冷凍運送的複合食品,不應自行套用耐常溫產品的邊境檢查站豁免。應在訂艙前確認實際路徑。
2026年微生物要求: 自2026年7月1日起,對能支持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生長的特定即食食品,若製造業者無法向主管機關證明整個保存期間不會超過100 CFU/g,須依修正規定符合「25g不得檢出」,適用於保存期間內已上市產品,而不僅限於離開工廠前。這不是所有食品一律採相同的不得檢出標準;嬰幼兒及特殊醫療用途食品亦有其對應規則。
實務建議: 事前安排運輸、待驗、轉倉及配送的溫度紀錄,確認抵達後剩餘保存期限,並保留冷鏈異常、包裝破損及批次處置紀錄。期限標示、保存試驗與實際物流條件應一致。
Q14 食品包裝材料也需要審查嗎?
答: 需要。直接或可合理預期接觸食品的材料,須符合歐盟食品接觸材料制度。主要包括《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的框架要求、2023/2006號良好製造規範,以及適用塑膠材料的10/2011號規則等;未完全由歐盟統一的材質,亦須確認荷蘭補充規定。
應查核接觸層材質、適用物質限制、遷移試驗、預定食品類型、接觸時間與溫度。在法規要求時取得 符合性聲明(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DoC) 及其支持文件。不是任何一份「食品級」或國外 FDA 聲明都可替代歐盟符合性確認;也不是所有材質都適用相同形式的 DoC。
2026年須注意兩組變動。 食品接觸材料的雙酚管制應按2024/3190號規則及其後修正,包括2026/250號規則,核對適用材料、豁免及過渡期限,不宜概括認定所有材料都在同一天必須更換。另《包裝及包裝廢棄物規則》(PPWR,2025/40)自 2026年8月12日 起一般適用,食品接觸包裝的 PFAS 限制也須納入確認;其他包裝義務各有適用與分階段時點。
實務建議: 向供應商取得對應法規版本與實際用途的材料檔案;不要只取得一張未載明材質、測試條件及適用版本的保證書。
Q15 每一種進口食品都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嗎?
答: 不是。普通食品沒有一律提交自由銷售證明的通用規則;應按產品及進口路徑確認真正需要的文件。
| 品類或安排 | 可能必須準備的專門文件 | 重要區別 |
|---|---|---|
| 動物性食品 | 對應格式的官方衛生/動物健康證書 | 按品類、來源國及工廠條件確認 |
| 特定高風險非動物性食品 | 例如2019/1793附件II的官方證書與採樣分析結果 | 附件I加強管制,不等於一律也要附件II相同證書 |
| 複合食品 | 官方證書,或符合條件時的私人聲明(private attestation) | 依保存方式、動物成分及豁免判斷;私人聲明通常由進口食品業者代表簽署,另有特定例外 |
| 受管制植物及植物產品 | 植物檢疫證書與必要附加聲明 | 不能以一般食品衛生證書替代 |
| 以有機名義輸入、銷售的食品 | 有機管制資格及 TRACES 內的檢查證明(COI) | 是有機身分管制,不是所有食品必備文件 |
| 適用 IUU 管制的漁產品 | 漁獲證明及 CATCH 程序 | 與食品衛生證書分開確認 |
證書的簽發人、格式、有效性、批次與數量,以及是否須在出貨前簽發,均應查核。商會文件、自由銷售證明或工廠 COA,不當然能替代上述法定文件。
實務建議: 把「製造商提供資料」「出口國主管機關簽發」「歐盟進口商簽署」三類責任分開,避免貨物抵港後才發現文件簽發主體不符。
官方資料:S07、S08、S10、S13、S14、S35、S47、S48。
荷蘭文標示與廣告宣稱
Q16 進口食品的荷蘭文標籤通常須包含哪些內容?
答: 向荷蘭消費者銷售食品,強制資訊應以荷蘭文提供;可同時附其他語言。以零售預包裝食品為例,通常須核對名稱、成分表、過敏原強調、必要的特定成分百分比、淨含量、最佳食用期限或食用期限、保存與使用條件、使用說明、歐盟食品責任業者名稱及地址、適用原產地/來源地資訊、營養標示及批次識別。
不是所有進口加工食品都一律強制標示原產國。 原產地義務須按《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第26條、特定品類規則及是否造成誤導等情形判斷。單純在荷蘭貼標或分裝,亦不當然使原產地變成荷蘭。
一般營養標示通常以每100g或100ml列出 熱量(kJ及kcal)、脂肪、飽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質及鹽;豁免與特殊產品另按規定處理。原料及複合成分展開、添加物的功能類別與名稱/E-number,也須使用對應規則。
歐盟強制管理14類過敏原。 包括含麩質穀物、甲殼類、蛋、魚、花生、大豆、乳、指定堅果、芹菜、芥末、芝麻、二氧化硫及亞硫酸鹽、羽扇豆,以及軟體動物。應核對指定物種、衍生物及法定豁免;二氧化硫/亞硫酸鹽的標示門檻,按產品食用狀態及規定計算,為超過10mg/kg或10mg/L。適用的過敏原通常須在成分表中以字體等方式明確突出。
「可能含有」警語不是成分表過敏原標示的替代品。 NVWA 自2026年起監督執行荷蘭預防性過敏原標示(PAL)政策,要求以交叉接觸風險評估支持警語;政策指定的表述包括「Kan X bevatten」及「Niet geschikt voor mensen met een X-allergie」。不能無差別加上所有可能過敏原作為免責。
PAL 的荷蘭政策須與歐盟的強制過敏原規則分開閱讀。NVWA 問答另說明其他歐盟國家製造產品的相互承認及進口產品情形;對境外製造、荷蘭業者自有品牌產品,應取得製造商的風險佐證。不宜不分產地、品牌責任及流通情形,就斷言所有外國製造食品一律適用完全相同的荷蘭 PAL 文句要求。
標示還須清晰、可讀且不被遮蔽;一般強制資訊的字體 x-height 至少1.2mm,最大表面小於80cm²的包裝通常適用0.9mm規則,其他小包裝例外另查。業務用、生鮮、非預包裝及電商產品,應使用對應資訊提供方式。
官方資料:S29、S30、S31、S33、S34、S51、S52。
Q17 國外包裝、網站或社群的健康功效宣稱,可以直接翻譯使用嗎?
答: 不宜直接沿用。應依歐盟《Regulation (EC) No 1924/2006》及一般食品資訊要求,逐句審查包裝、保留的外文、電商頁面及廣告。
一般食品並非完全不能使用營養或健康宣稱,但必須符合其各自的准用條件。營養宣稱如「高纖」「低糖」,須符合適用定義;健康宣稱須確認授權狀態、文字意義、食品或成分條件、最低用量及其他必要資訊。可透過歐盟官方登錄庫查核,不能把一篇研究或外國核准文案當成歐盟授權。
食品資訊不得聲稱具有疾病治療或預防作用,也不得虛偽、誇大或誤導。歐盟對特定降低疾病風險的授權宣稱有專門制度,不能與「可治療疾病」混為一談。以有機名義行銷亦須符合相應有機管制要求。
實務建議: 初期文案先聚焦可證實的風味、原料與食用方式;涉及營養、功能、比較或健康效果的句子,另建立宣稱核對表,不要只做文字翻譯。
報關、邊境檢查與檢疫
Q18 食品進口預申報何時辦理?應使用哪個系統及準備哪些文件?
答: 先區分是否屬須預申報的貨物。未列管的一般非動物性食品,通常不需僅因食品身分逐批辦理 NVWA 的 CHED-D,但仍須完成適用的海關程序及其他管制。需要官方邊境管制者,依下表辦理。
| 貨物/文件 | 荷蘭主要申報方式 | 時點及注意事項 |
|---|---|---|
| 須邊境管制的動物性產品:CHED-P | 使用接入 NVWA VGC 的軟體,透過海關 HTG 提交 | 至少於預計到達邊境檢查站前1個工作日預申報 |
| 列管高風險非動物性食品:CHED-D | 同樣依 NVWA 的 VGC/HTG 程序 | 至少於預計到達前1個工作日預申報,並備妥對應證書與檢驗資料 |
| 適用植物檢查的貨物:CHED-PP | 依 CLIENT Import 及指定檢查機構流程,與 TRACES 銜接 | 按植物品類及檢查安排確認時點,不宜直接套用 VGC 流程 |
| 有機進口檢查證明:COI | TRACES 與有機管制機構的獨立程序 | 與適用的食品/植物邊境文件分開準備 |
荷蘭文 GGB(Gemeenschappelijk Gezondheidsdocument van Binnenkomst)與英文 CHED(Common Health Entry Document)指的是相同類型的入境健康文件,再以 P、D、PP 等區分類別。
重要:NVWA 明確表示,僅在 TRACES 建立動物性產品或對應非動物性食品的 CHED,並不等於已向荷蘭完成受理申報。 這些案件須經 VGC/HTG 提交,再由荷蘭系統同步至 TRACES。可以委託熟悉該類產品的報關/物流代理執行,但須確認代理實際完成的是正確程序。
基本通關資料通常包括 EORI、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或空運提單、貨品分類及原產地資料;官方證書、採樣報告、私人聲明或其他附件,依品類加附。需要指定邊境檢查站(BCP)或檢查地點者,應先確認該地點獲准受理該品類。
若第一個進入歐盟的地點在其他成員國,應向該入境地主管機關確認邊境程序;把貨物置於海關轉運安排,不當然免除第一入境地適用的衛生或檢疫管制。「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申報」也不是保證1日內放行。
官方資料:S06、S08、S09、S10、S11、S35、S36、S47。
Q19 每一批食品進口,都會被抽樣送實驗室嗎?
答: 不一定。應區分未列管的一般食品,與依法須接受指定官方邊境管制的貨物;也須把文件檢查、身分核對、實物檢查及實驗室檢驗分開理解。
| 檢查層次 | 主要內容 | 不宜混淆之處 |
|---|---|---|
| 文件檢查(D) | 審查證書、申報及相關附件;列管貨物依規定逐批確認 | 文件合格不等於全部檢查完成 |
| 身分檢查(O) | 核對貨物、標記、封條與文件是否一致 | 不代表一定抽樣送驗 |
| 實物檢查(M)及必要採樣 | 依品類、來源、列管比例及風險安排,可能包含實驗室檢驗 | 非每種食品每一批都採相同頻率 |
| 其他風險導向官方管制 | 對未列入例行預申報的產品,也可能因風險或違規資訊查驗 | 無例行 CHED 義務,不等於政府不能抽查 |
高風險非動物性食品的指定查驗頻率,可能隨歐盟清單修正而改變。動物性產品則適用其相關的身分及實物檢查制度,不能直接沿用非動物性食品的比例。
實務建議: 預算中分開列示文件處理、實物檢查、採樣分析、倉租及延滯費用。已有供應商 COA 或前一批合格紀錄,都不是下一批必然免驗的保證。
Q20 取得 CHED 號碼或貨物獲放行後,就可以立即銷售嗎?
答: 必須確認文件的實際狀態及各程序的法律效果。CHED/GGB 的申報號碼、第一部分提交完成,或文件檢查顯示合格,都不等於主管機關已完成全部檢查並准許該批貨進入市場。
對需要 CHED 的貨物,應核對第二部分的主管機關決定、准許用途、附帶條件及目的地,並完成海關放行。若另有植物檢疫、有機 COI 或其他品類條件,也須依其要求完成;未列管的一般非動物性食品則不應被要求出示原本不適用的 CHED。
某些案件即使可在官方監督下轉移或等候結果,也不能自行當成自由銷售許可。對拒絕入境的貨物,退運、銷毀或特殊處理均須依主管機關決定辦理。
在交付客戶前,仍須確認荷蘭文標示、適用營業資格、保存狀況及批次管理。海關放行不會自動把不合法的配方、誤導標示或不安全食品變成可以販售的產品。
官方資料:S02、S08、S10、S30、S36、S37、S47。
Q21 食品安全要求符合後,是否就不需要動植物檢疫?
答: 不是。防止動物疫病或植物病蟲害傳入,與食品可安全食用,是不同的法定目的。動物性產品的官方證書及邊境程序,可能同時整合公共衛生與動物健康條件;仍須確認兩者都已涵蓋。
植物、蔬果及其他植物產品,應依種類、來源及處理方式確認是否禁止輸入、是否須植物檢疫證書、附加聲明與入境檢查。高度加工與生鮮產品可能有不同結果,但不能僅以「加工食品」名稱自行認定免除。
NVWA 列示的新鮮水果植物檢疫證書例外包括鳳梨、香蕉、椰棗、榴槤及椰子;這只是相關植物檢疫要求的例外,不表示免除食品安全、海關或其他適用品類規定。
若是含肉調理包、含乳醬料或含蛋麵食,應回到完整配方判斷動物性/複合食品路徑。來源國、疫病狀況、處理條件或製造廠改變時,應重新確認准入。
官方資料:S10、S12、S13、S14、S35、S36、S54。
Q22 能否用個人自用、小包裹、電商或免費樣品方式先試賣?
答: 不能把真正的商業輸入改寫成「自用」來迴避要求。郵寄、快遞、數量少或免費提供,本身都不會使供販售或商業供應的食品自動免除食品法;歐盟食品法的上市概念也可能涵蓋免費移轉。
私人消費、研究、診斷或展示樣品可能適用特別條件,但須按實際目的判斷。某些動物性研究樣品須事先取得 NVWA 進口許可,並依指定用途、運送及處置條件管理;不能將這類許可當成商業試吃或試賣的通行證。入境後改作販售,可能使原本的豁免不再成立。
跨境電商應先釐清誰負責將商品進口至歐盟市場,以及食品資訊、倉儲與回收責任。一般遠距銷售的強制食品資訊,原則上應在消費者完成購買前提供;最佳食用/食用期限有其例外,但交付時仍須提供全部適用資訊。
實務建議: 把供實驗室測試、展會展示、現場供人食用,以及商業庫存四種用途分開詢問,不能只寫「sample」就認定免辦。
上市後管理與專案規劃
Q23 食品進口上市後,還有哪些持續管理事項?
答: 應建立供應商與收貨業者、批號、數量、進出貨、保存及運輸條件的追溯紀錄,並保留客訴、不合格品、撤回與回收處理資料。通常須能追溯上一手供應者與下一手業者;不能把一般追溯要求解讀為每筆零售都必須登錄個別消費者身分。
適用活動應依 HACCP 原則建立食品安全程序,或使用適用的核准衛生規範,並依業務性質與風險設計控制。法定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不等於所有進口商必須購買同一種第三方 HACCP 認證。 委外倉儲也不表示食品交易業者可以完全不管理供應鏈風險。
若有理由認為食品不安全,應立即評估停止流通、撤回、回收及通知主管機關。依 NVWA 的 Meldwijzer 指示,屬應通報的案件,業者應自有理由懷疑或認定不安全起 4小時內通報,即使尚未取得全部資訊;具體例外及判斷須依該指引處理。這是荷蘭主管機關的具體通報要求,不能擴大寫成所有國家均有相同4小時規定,也不是所有商業退貨都須通報。
配方、添加物、來源國、製造廠、動物原料、包材或標籤改變時,應重新檢視進口與銷售條件。NVWA 登錄資料亦須更新並依要求每年確認。
此外,包裝首次投入荷蘭市場的責任,可能涉及生產者延伸責任(EPR)及其他包裝義務;應依實際銷售與進口模式確認負責主體,不宜一律由境外工廠或物流商承擔。
官方資料:S02、S03、S04、S28、S38、S39、S49。
Q24 申請時間、檢驗費及通關稅費,可以一開始就固定嗎?
答: 須先確認配方、來源、品類、進口路徑與責任安排,才能估算。缺乏來源國准入、須辦新穎食品授權、欠缺法定證書或涉及抽樣檢驗,均可能使時程與成本不同。預申報期限不是政府保證的核准期限。
建議報價分開列示:配方及標示預審、政府/機關諮詢、實驗室檢驗、官方證書、預申報與報關、官方檢查、運輸與待驗倉儲,以及各項稅費。政府費、檢測費與顧問服務費不要合併成一個不明確的「進口許可費」。
| 成本或稅務項目 | 判斷原則 |
|---|---|
| 關稅 | 依 CN/TARIC 分類、原產地、適用優惠及配額等判斷;不是所有食品同一稅率 |
| 進口增值稅(VAT/荷蘭文 btw) | 多數符合範圍的食品及非酒精飲料適用9%;不符該範圍者須另按稅目確認。9%不是食品的通用關稅稅率 |
| 進口 VAT 課稅基礎 | 依進口價值與法定應計入的關稅、費用等計算,不宜直接以供應商發票金額乘稅率即結案 |
| Article 23 | 符合條件及取得相應安排後,可將進口 VAT 納入定期申報,屬繳納/申報時點安排,不是免稅。非設於荷蘭的企業不能自行申請該許可,應透過合適稅務代表安排 |
| 部分非酒精飲料消費稅 | 果蔬汁、汽水或其他適用飲料,可能另有 verbruiksbelasting;須與關稅、VAT 分開判斷 |
| 特定農產品證書/配額 | 依 RVO 制度及品目確認是否需要,不宜把食品衛生放行當成已完成農產品貿易程序 |
| 官方檢查與檢測費 | 依 NVWA 當期費率及實際文件、檢查、採樣或分析項目計算;未列管食品並非一律繳納同一檢驗費 |
實務建議: 首批進口採「固定預審費+依實際發生的第三方與政府費用+條件式時程」估算,並預留補件、待驗及冷藏倉租。把申報角色與 VAT 扣抵證據事先核對,比單純比較運費更重要。
官方資料:S06、S07、S08、S10、S40、S41、S42、S43、S44、S45、S54。
Q25 企業規劃一般食品進入荷蘭市場時,最適合先做什麼?
答: 建議先做產品法規預審,再決定進口主體、公司設立及物流安排。 請先備妥完整配方、複合原料展開、製程、原產國與製造廠、動物原料來源、包材、現有標籤、保存方式,以及預定在荷蘭的銷售及宣稱。
預審成果最好包括:一般/新穎/動物性/複合食品分類、成分與添加物核對、來源國與工廠准入、荷蘭文標示差異、必要檢驗及證書、正確申報系統與入境地點、食品及海關/稅務責任分工,以及首批進口流程。
對含肉、乳、蛋、特殊植物萃取物、新菌株或新蛋白的產品,優先解決分類與准入問題;在此之前就承諾大批量交貨、印製荷蘭標籤或支付不可退的運費,通常不是合適的風險安排。
確認可行性後,再安排採購、量產、包材及標籤印製、檢驗與商業出貨。這項預審不能取代主管機關決定,但可協助企業把待確認事項與責任分工在出貨前釐清。
如需規劃一般食品進口荷蘭,歡迎與 永輝團隊 聯繫,提供產品資料及預定銷售模式,以便討論所需工作與專業分工。
官方資料:S04、S07、S10、S13、S14、S15、S19、S27、S30、S42。
首批商業進口文件清單
下表區分產品預審、營業層級與批次文件。「建議建立」不等於每批必須提交;「依情況必備」也不等於可自行選擇不提供。
| 資料或文件 | 使用目的 | 適用方式 |
|---|---|---|
| 完整配方、展開成分、添加物及用途/含量 | 原料、添加物與產品分類預審 | 建議每個產品建立主檔;依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供 |
| 製程、殺菌、保存期限與溫度資料 | 衛生、安全、冷鏈與複合食品分類 | 依實際品類及風險準備 |
| 原產國、動物原料來源及製造廠資料 | 國家/設施准入、證書條件與追溯 | 動物性、複合及特定列管食品尤其重要 |
| 食品業者登錄/適用設施認可、EORI及稅務安排 | 確認營業與申報資格、責任分工 | 屬業者或設施層級,不是每個SKU的上市許可 |
| 荷蘭文標籤、原包裝及銷售文案 | 標示、過敏原、營養及宣稱審查 | 零售、業務用、非預包裝及網售方式分別確認 |
| 包材材質、適用DoC、遷移與其他佐證 | 食品接觸材料及包裝合規 | 按材質、用途、接觸條件及法規版本 |
| COA、適用採樣及分析結果 | 殘留、污染物或微生物等確認 | 依風險與法定要求;不是全面進口合格證 |
| CHED-P/CHED-D及相應申報資料 | 指定食品的官方邊境管制 | 僅在對應路徑適用;荷蘭程序注意VGC/HTG |
| 官方衛生/動物健康證書 | 特定動物性或複合食品的進口條件 | 按品類、來源及指定證書格式 |
| 特定高風險食品的官方證書及分析報告 | 例如2019/1793附件II要求 | 不可把附件I與附件II混為同一文件清單 |
| 複合食品私人聲明 | 對應條件下由進口業者代表簽署之聲明 | 須先確認其適用、例外及動物原料佐證 |
| 植物檢疫證書、附加聲明及適用CHED-PP | 植物健康要求 | 按種類、來源與處理方式;使用CLIENT流程 |
| 有機COI、漁獲證明/CATCH、RVO進口證書 | 有機、漁業合法性或農產品貿易管制 | 僅適用於對應產品或宣稱,不是所有食品必備 |
| 發票、裝箱單、提單/空運提單、分類與原產地資料 | 商業、物流與海關程序 | 按運輸、優惠稅率及申報安排準備 |
| 追溯紀錄、HACCP/適用衛生程序、通報與回收聯絡表 | 上市後管理及事故應變 | 建議在首批上市前實際建立並測試分工 |
官方資料:S02、S03、S04、S06、S08、S10、S13、S14、S27、S30、S35、S36、S38、S39、S45、S47、S48。
成分及材料限制查核表
| 查核對象 | 判斷方式 | 常見誤解 |
|---|---|---|
| 普通食品原料 | 身分、部位、製程、食用歷史、食品安全與適用荷蘭規定 | 未列入某一名單就一定禁止;或未查到禁止就一定准用 |
| 新穎食品 | 1997年5月15日前的歐盟顯著食用歷史、授權清單與條件 | 第三國長期食用,就不需要歐盟新穎食品判斷 |
| 食品添加物 | 物質、食品類別、用途、限量與規格 | 有E-number就可在任何食品不限量使用 |
| 農藥殘留 | 農藥/食品組合、殘留定義、個別限量、預設值與例外 | 所有項目均為零容許;或一律可用0.01mg/kg |
| 動物用藥殘留 | 物質、物種、組織/食品類型、MRL及禁止物質制度 | 可直接使用農藥的0.01mg/kg預設值 |
| GMO及精密發酵來源 | 技術、最終組成、適用授權與標示規範 | 最終無活菌就必然免除;或全部發酵食品都屬同一GMO類型 |
| 污染物及微生物 | 品類、法定限量、保存條件與風險驗證 | 一份通用COA足以證明整項食品合法 |
| 動物性與複合食品來源 | 原料國家、製造廠、處理及證書要求 | 最終工廠所在地合格,就不必追查動物原料來源 |
| 食品接觸材料及包裝 | 材質、遷移、適用DoC、雙酚/PFAS及過渡規則 | 國外食品級證明就能取代歐盟與荷蘭要求 |
| 過敏原與宣稱 | 強制成分揭露、交叉接觸風險、准用宣稱與銷售地規定 | 全部加上「可能含有」即可免責;國外宣稱可直接翻譯 |
官方資料:S01、S13、S14、S15、S16、S18、S19、S20、S21、S22、S23、S24、S25、S27、S28、S30、S32、S33、S34、S55。
荷蘭與歐盟參考資料
下列為本文使用的官方法規、主管機關程序及資料庫;Skal Biocontrole 為荷蘭指定有機管制機構,已另行標明,並非政府部會。資料查核日為2026年10月11日。法規原始公布文本須搭配適用修正、有效整合版本及過渡條文閱讀;程序頁面的更新日期不一定等於法規生效日。
國家/產品列管、工廠資格、MRL、准用用途及費率可能調整。資料庫僅是查核入口;本文並未替未提供配方的個別商品查出准入結論。S14及S34為PDF,其餘為網頁或互動查詢入口。
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與流程資訊,不是主管機關對任何特定商品的進口或上市核准。實際食品的准入、檢驗、證書、標示及稅務要求,須依完整配方、製程、來源地、製造廠、運輸與銷售模式,以及出貨時有效規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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